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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点击:998次

摘要
  录音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一般的录音容易剪辑或者删除,所以其证明力不强,最好辅助其他证据一起证明事实。  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

  录音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一般的录音容易剪辑或者删除,所以其证明力不强,最好辅助其他证据一起证明事实。

  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且刘某在录音中明确点明了双方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高了该录音证据的可信度。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本案中刘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就双方是否继续合同的表述并不清楚,在整段录音中,刘某并未明确提出双方是否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的问题,何某也没有明确表态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制作视频配音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1、在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3)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制作视频配音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所需要的回答;

  (4)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在法庭上手机录音算证据的,但是前提是证据的取得不能通过违法途径获取。就是你在录音时不能有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胁迫,威胁他人等行为。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是有效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只有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偷录偷拍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电子数据证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采纳数:23704获赞数:171472个人,也是微信号。专注劳动法十多年,累计回答7万多个劳动法问题向TA提问在法庭上手机录音算证据的,但是前提是证据的取得不能通过违法途径获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是有效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只有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偷录偷拍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前提是证据的取得不能通过违法途径获取。就是你在录音时不能有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胁迫,威胁他人等行为。

  那我趁别人不注意偷偷录音算不正当手段吗? 还有如果他不承认录音里他说的话 (假如他说录音里说话的人不是他 录音是我伪造的)法庭有办法识别吗?

  如果录音前可以取得对方同意,那是最好的,偷偷录音不能算不正当手段。如果对方不承认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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