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7 点击:1244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标灰不读)
(案例引入)
农民甲、乙、丙、丁、戊和A企业想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玉米的销售和加工等业务。其中,甲打算以货币出资;乙有一家农副产品专卖店,准备以其管理才能作价出资;丙虽然没有财产,但是曾经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银行出具了信用良好的记录,打算以其信用出资;丁拥有一项玉米加工技术,已向国家申请了专利,有专利证书,计划以此项专利技术出资;戊说,张某借了他10万元钱,对方给他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拟以这张借据出资;A企业主要从事玉米加工业务,打算用企的一套玉米加工设备出资。
那么问题就来了: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哪些是合法的?
(案例知识点解读)
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中业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二十条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本案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包括五个农民和一个企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该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在本案例中,A企业以玉米加工设备出资,属于实物出资,甲以货币出资,丁以专利技术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乙以其管理才能出资,属于以劳务出资,丙以信用出资,戊以债权个人出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难点解读: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到2017年11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宽,合作内容不断拓展,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故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在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转变,在第二条取消了“同类”的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二是结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新兴服务类型的发展态势,在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
2017年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了出资方式,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作价出资,适应了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发展趋势,平衡了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与农村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但由于实践中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少、基础薄弱,缺乏指导和监督等原因,依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需要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依法予以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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