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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675

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9-10-25 点击:1298次

摘要
  你好。我现在涉及到一起劳动纠纷里面。用人方面口头开除我,未出具书面通知。事后我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经济补偿。用人方拒绝补偿。前不久我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在仲裁申...  你好。我现在涉及到一起劳动纠纷里面。用人方面口头开除我,未出具书面通知。

  你好。我现在涉及到一起劳动纠纷里面。用人方面口头开除我,未出具书面通知。事后我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经济补偿。用人方拒绝补偿。前不久我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在仲裁申...

  你好。我现在涉及到一起劳动纠纷里面。用人方面口头开除我,未出具书面通知。事后我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经济补偿。用人方拒绝补偿。前不久我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在仲裁申请递交时。我附带了一份用电话录取的录音,里面有用人单位开除我的事实经过,没有涉及到商业机密等信息。录音是在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取的。请问我这份录音具有法律效力吗?

  那请问我在这起纠纷中,作为一个弱势方,存在取证难,没有取证相关法律资格的情况下,有没有什么方法快捷有效的去取得重要的证据?展开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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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其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刚才提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4、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法律层面,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的,有效。

  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

  二、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传统上的通话录音公证是指当事人到公证处拨打电话进行录音,由公证人员现场监听, 对其通话的内容出具公证书,以示通话的客观真实性,这是对视听信息所做的证据保全。

  通话录音一旦获得公证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法庭证据。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通话录音证据就是法定证据,其录音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除非另一方具有推翻该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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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线、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存疑,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对录音证据有无进行后期剪辑、有无增加、修改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初始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中声音进行同一性鉴定,以判定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客观线:录音证据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条件3: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展开全部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因此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详言之,录音的内容如能表明说者的身份,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经过剪接,又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有法律效力的。

  至于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员工,估计仅凭录音难以认定。用人单位很可能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否认辞退员工的事实,那么,你应该从具体开除你的行为展开陈述和举证,比如同事的证言、用人单位没收你工作证、工作服等事实,仅凭录音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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