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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9 点击:655次

摘要
  现役军人死亡有三种待遇: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病故军人是指在部队病故的现役军人;已经退伍到地方工作,其身份已不是现役军人,不能认定为病故军人。  病故军人的定义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

  现役军人死亡有三种待遇: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病故军人是指在部队病故的现役军人;已经退伍到地方工作,其身份已不是现役军人,不能认定为病故军人。

  病故军人的定义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第三项、第四项(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广西配音公司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第十条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广西配音公司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病故军人的定义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第三项、第四项(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广西配音公司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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