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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在中.国工.农红军中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二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1997年经中.央军委批准设立)等。但没有设立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军.队人员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恪守职责,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根据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确定管辖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履行审判职责。对此,《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军内人员主要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谷俊山作为军.队现役干.部,军事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公.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根据总政.治部1⑨86年颁发的《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即这两类军人的职务犯罪,不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不由军事检.察院公.诉,由军事法.院直接办案。
检.察院提起公.诉,军事法.院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受理后,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审理工作需要,合议庭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征求控辩双方意见。按照诉.讼法规定,案.件开庭审理要有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必经程序。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比较多,福州配音公司开庭或持续数天。福州配音公司此外,或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被告人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等事由,导致案.件延期或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经上一级军事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三个月审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军事秘密作为国.家秘密的重要内容,关系国.家安全,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符合国际司法惯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因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理由,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任何判.决都应公开宣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之基本一致。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公布不公开的理由。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