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332997463 | 0755-33151996

20201675

企业公司宣传配音

时间:2021-03-26 点击:649次

摘要
    2018年5月,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化名)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良缘婚介公司根据黎小姐填写的合理的择偶需求,为其物色合适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5人,同时提供价值10000元的“一对一加连接能力”授课套餐,合同期限为5个月,全部服务费为5万元。  签订合同时,黎小

  

企业公司宣传配音

  2018年5月,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化名)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良缘婚介公司根据黎小姐填写的合理的择偶需求,为其物色合适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5人,同时提供价值10000元的“一对一加连接能力”授课套餐,合同期限为5个月,全部服务费为5万元。

  签订合同时,黎小姐还一并填写了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其中详细约定了黎小姐的择偶要求,其中一个要求是学历本科以上。

  合同签订后,临沂配音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介绍的5名相亲对象见面。良缘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内向黎小姐提供了6次授课,每次课程时长1小时。

  南都记者了解到,良缘婚介公司介绍的一位张先生虽然是中专学历,但经推荐黎小姐同意与其见面。但另一名经婚介公司介绍的王先生在见面时却自称没有上过大学,不符合黎小姐关于本科学历的择偶标准。与此同时,黎小姐还主张此套餐并没有列明详细的课时与上课老师的专业资格。

  因此,黎小姐以良缘婚介公司未按照其择偶标准履行合同,也未提供合同对应的其他服务为由,将良缘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良缘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随后,黎小姐申请法院责令良缘婚介公司提供其保存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及5位相亲对象的会员信息。

  但良缘婚介公司经法院通知后,拒不提交上述资料供法院审核。婚介公司是否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婚介义务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良缘婚介公司未向其提供连接能力服务的主张,黎小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黎小姐自认在合同期内接受了6堂授课,也未能举证证明良缘婚介公司提供的这6堂授课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黎小姐无权要求良缘婚介公司退还该项10000元的服务费。

  另外,黎小姐指出见面的一名王先生自称没有本科学历,良缘婚介公司在法院责令其举证的情况下拒不举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推定为良缘婚介公司在明知王先生未达到黎小姐的要求还将其介绍见面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其余三次见面,因黎小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见面对象在学历、身高、收入等方面不符合其择偶要求,因此法院认定良缘婚介公司安排的这三次见面不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临沂配音法院在扣除连接能力服务套餐费10000元后,认定一对一约见服务费为40000元(5人次),并酌定良缘婚介公司因提供的见面约见服务中有一次违约,需向黎小姐退还服务费8000元。

  普通消费者在选择有偿婚介服务时,应谨慎选择机构,切勿轻信广告宣传;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临沂配音切勿轻信婚介机构的口头承诺;服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证据的留存,以便合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