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5 点击:868次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配音解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配音解说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②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于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③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应在发出货物满180日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4)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采纳数:7752获赞数:64299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向TA提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