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点击:908次
去一私人医生家(因为他是在家帮人治疗的,没有开诊所),将我们的对话全部偷录了下来,这能作为告他非法行医和发生医疗事故的证据之一吗?这样做算不算犯法?因为他不肯留字据下来我...
去一私人医生家(因为他是在家帮人治疗的,没有开诊所),将我们的对话全部偷录了下来,这能作为告他非法行医和发生医疗事故的证据之一吗?这样做算不算犯法?因为他不肯留字据下来我现在手上只有他之前开的药渣和让我们去找草药写的几味药,这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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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线、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采纳数:9546获赞数:1061402015年荣获“百度知道行家杰出贡献奖”向TA提问展开全部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展开全部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因此不管你提起那种诉讼,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 至于录音内容与证据的证明力只能由法院判定。
3、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对方没有职业医师资格证,那就涉嫌非法行医罪。
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5、如果对方没有职业医师资格证,涉嫌违法行医,那么就谈不上什么医疗事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