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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9 点击:651次

摘要
  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满5年,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规解除,要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满5年,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规解除,要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英文配音费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采纳数:877获赞数:2540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合伙人律师向TA提问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你的情况属于第五项,那么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属于违法的,你可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最长不超过12年,应当支付你2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更多追问追答追问2008年以前劳动法规定了不能超过12个月的赔偿。2008年以后没有规定最高赔偿年限啊?不能要求超过24个月的经济赔偿吗?追答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规定不能超过12年追问可以这样理解吗?公司给我的赔偿金是在给我15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加2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是

  嗯,你理解错误,应当是单位直接赔偿你2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单位每月是支付了你的工资的,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英文配音费用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你提的问题应该是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高为12个月工资。你可以得到24个月工资的赔偿。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对于经济性裁员,企业不可以解除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但是,如果员工同意解除的,企业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英文配音费用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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