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30 点击:704次
排非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简称,有时也代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或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行政法还是刑事领域,证据都是第一位的,因此有“证据为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等说法。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还是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证据使用,首先必须解决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关键是要取得这些证据的方式方法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近十年来,陆续随着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英文配音服务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等一系列冤假错案被披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遏制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侦查取证。
为了甄别和处理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名义但实际上不具有证据的资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防止这些所谓的“证据”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成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依据,我国从2010年开始,正式开始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配音服务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成型。
在实践中,排非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证据非法性问题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称为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问题。实践中“排非”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定法定程序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关于实务中如何正确区分非法证据,英文配音服务建议参考广大人民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的《排非手册——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用与实践》一书。